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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政执法、管理、经营等多种职能,是一个同时具有行政、事业、企业等多职能的特别机构。针对这一现状,应以立法的方式剥离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经营权,明确其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四,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1.完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机制。土地管理是建立、管理自然保护区的首要问题。而我国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现状表明我国确立具体的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处理机制已经势在必行。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处理机制的建立可以在立法层面上得到解决,除了完善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损失赔偿标准外,最为重要是的要引入管理协议制度。管理协议制度既可以使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无法获得土地权利的区域获得管理权限,对自然保护区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又能协调自然保护区与周边居民的利益冲突。2.自然保护区的筹融资渠道和资金保障机制。自然保护区的资金问题是制约自然保护区发展的突出问题,我国目前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总量严重不足的现状与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资金投入比例及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特殊扶持政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不仅仅是政府的问题,同时也是公众的问题。所以应以法定的方式明确政府投入和非政府投入的筹资渠道、方式、使用的范畴、监督程序和违法责任,把自然保护区的资金保障机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重要的问题。3.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我国的现行环境立法中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检举权、控告权,而且此类规定都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和监管机构、程序、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通过建立具体的、可操作的自然保护区公众参与机制,能有效提高公民参与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促进执法工作,能使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更好的统一。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先进经验经验,在我国实行合作共管,最大限度的发挥社区及其居民的力量促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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