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 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收入调增额= (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 × 被调整企业的受控销售数量三、适用范围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如果再销售方采用了一些独有的无形资产或追加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如商标、独有的许可权等),再销售价格法就难以使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尚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是适用再销售价格法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主要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 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 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 无法合理调整的, 选择其他合理方法再进行调整。四、案例分析广州佳立公司 200 8年7 月从上海某公司购内进一批材料 100吨, 单价是 2000 元/ 吨,经过简单的包装之后以 3000 元价格销售给深圳元康公司,该批卖给深圳元康公司的成本利润率为 20% 。 2009 年10 月, 上海国税局认定广州佳立公司与上海某公司是关联公司,其 200 8 年7 月购进原材料的交易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 于是对上海某公司采用再销售价格法的转让定价法重新进行核定收入额。上海某公司的所得税率为 25% , 请计算税务局对上海某公司的该笔材料转让收入调增额及税额。分析:根据再销售价格法的核算原理可知, 该批货物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价格×(1 -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3000 ×( 1-20% ) =2400 元上海公司收入调增额= (公平成交价格-实际销售价格) × 佳立公司受控销售数量=( 2400-2000 )× 100=40000 元。上海某公司 2008 年应补交 40000 × 25%=10000 元所得税, 还要承担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