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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5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之规定, 王某被羁押期间, 其聘请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至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王某的,看守所在三天后才给予安排, 超过了 48 小时的最长限度。(2 )在律师与王某会见期间看守所派民警监听的做法不当。新修定的《刑诉法》第三十七条明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 、答: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分别明确: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此王某在缓刑期间、陆某在假释期间,都应该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4 、答:不符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明确, 公安民警在处置群众上访事件时不得使用 10 武器, 虽然规定有除外情形, 即如果违法行为人实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它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或者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但题中陆某虽有过激行为, 但并未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 也没有携带危险物品逃跑, 不符合可以使用武器制止的对象。 5 、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民警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是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口头报告; 二是迅速对受伤的陆某采取临时救治措施, 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抢救; 三是保护现场, 寻找相关证人和物证、书证, 防止证据灭失。( 知识点: 民警对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情形的处置程序) 6 、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现场处置过程引起舆论关注等情形的, 现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调查, 并出具调查报告;准备新闻口径,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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