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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空法简介-word资料(精)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航空公司提前 90 天提交其要暂停或取消该地区航空服务的意向书后即可开始申请此项拨款。若在不提供任何补助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航空公司愿意继续该地区的航空服务, 那么交通部将向各航空公司征集补贴申请提案, 有意愿在有资金补助的情况下运行该地区航空服务的航空公司均可参与。提案中一定要提供足够的财政数据,包括其预测的该航线航班的具体运行收支信息。交通部会根据这些数据选定一家航空公司, 并根据相关规定, 定出具体的补贴金额,保证其利润能达到其服务运营支出的 5%。Ⅱ支线航空服务发展项目( SCASD ) 2000 年的《 21 世纪航空投资与改革法案》( AIR-21 ) 启动了支线航空服务发展项目( SCASD ) 的试运行( 2001-2003 年), 该项目以拨款补助的形式促进弱势地区的航空业发展。之后, 2003 年的《航空再授权法》( Vision100 ) 正式启动了这一项目, 将其有效期延续到了 2008 年。美国交通部负责该项目资金的拨款, 凡是航空运力不足的小型枢纽及非枢纽机场所在地区均可申请此项补助, 每年接受补助的地区不能超过 40 个。该补助属于一次性补助类型,旨在使弱势地区借助一次政府拨款实现可持续性的航空发展, 即在没有资金补助的情况下可以自力更生, 长期生存、发展下去。具有以下条件的地区会优先考虑: ⑴机票价格高于美国整体平均价格的地区。⑵申请该项目时有当地政府出资支持,而不是以机场收入作后盾。⑶已建立或将建立一个公私合营公司辅助航空公司更好地为大众服务。⑷其航空服务与国家航空交通网络联系不强, 却能为大众带来实际利益的地区。⑸可及时有效使用这笔补助的地区。一项补助可拨给单个地区也可拨给多个地区。每年同一个州接受的款项不能超过四笔。另外, 尽管小型枢纽及非枢纽机场均有权申请支线航空服务发展项目( SCASD )补助,但绝大多数款项还是倾向拨给非枢纽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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