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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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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通行证》。(二) 对持有《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辆,应当免检放行,并视情况提供就近停靠的便利。(三) 执行运钞任务的车辆如发生交通违章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先登记放行,后予处理。(四) 执行任务的运钞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处理事故现场,防止群众围观和发生哄抢事件,协助押运人员确保运钞车辆的安全。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执行本暂行规定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层金融单位、公安机关和个人,由上级金融主管部门、本单位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 治安保卫工作措施落实,多年未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二) 及时制止或纠正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为保卫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三) 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四) 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查案件有功的。(五) 履行职责,在保障金融安全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六) 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暂行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基层金融单位, 由上级金融单位保卫部门或主管公安机关发出《治安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因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由上级金融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警察因违反本暂行规定,对基层金融单位发生的案件、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地(市) 级以上的营业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金融性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金融业务的基层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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