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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成办发[2002]139号)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双桥路)。(18) 三环路、双桥路。(19) 武侯大道、双楠路、双元路、菊乐路。(20) 静居寺路、老成渝路城区段。(21) 成绵高速公路城区段。(22) 金府路、大件路(城北段)、昭觉横路、八里庄路、二仙桥路、成南高速公路城区段。(23) 内环线( 天仙桥南街、天仙桥北街、东安南街、华星路、大安路、武都路、西体路、金仙桥街、三洞桥路、西安路)。(24) 市规划部门规划确定的其他在建、待建城市主、次干线道路。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1) 第一排临街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当临街建筑物横向间距小于 50米时,街口形成的建筑断带处视为连接;当临街建筑物横向间距大于 50米,道路红线外相邻区域为 1类标准适用区时,其距离为红线外 45 米以内的区域; 当道路红线外相邻区域为 2 类标准适用区时,其距离为红线外 30 米以内的区域; 当道路红线外相邻区域为 3类标准适用区时,其距离为红线外 20米以内的区域;若开阔地第一排建筑与红线距离不足上述相邻区域规定距离时,则以红线与第一排建筑物间的实际距离计。(2)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及公交汽车总站和中心、大中型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内。(3) 铁路(含轻轨)两侧距铁轨外侧 120 米以内的区域。第四条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参见《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 图中无法标注的以文字说明为准。第五条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第六条乡村居住环境参照执行 1类区标准,乡村集镇参照执行 2类区标准。第七条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第八条本规定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1月 2 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成都市<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同时废止。附: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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