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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章程.doc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以及奖惩事宜。第三十三条对远离公司基地、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永续性分公司或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又远离公司基地的分公司, 可以委派一名董事兼任该分公司经理, 并由董事长商得监事会同意其提名, 委派驻该分公司的审计负责人。第三十四条分公司经理, 在公司总经理组织下, 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董事长的授权, 以法定代理人资格行使代理委托书中规定的职权, 承担代理民事责任。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执行《会计法》、《审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办法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10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在国家规定的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报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依法经审查验证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报有关部门。分公司、项目的财务、会计管理与核算制度、会计报表的编制, 资产管理与审计制度由公司依法制定实施。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立财务结算中心, 采用商业银行的资金营运机制集中管理公司、分公司、项目的货币资金和银行帐户。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和监控。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在业务工作上受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指导。第三十八条公司按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收益收缴方案或亏损承担、弥补方案,报集团公司审定批复后执行。第九章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九条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第四十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不抵债, 经集团公司董事会依照《企业破产法》批准破产的或被申请破产的, 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议,可以宣告解散: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解散。(二)因公司合并、被兼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解散。公司解散的清算, 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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