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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章程标准版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Р第三十六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Р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Р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Р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Р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Р(一)挪用公司资金;Р(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Р(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Р(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Р(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Р(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Р(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Р(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Р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Р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Р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Р第四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Р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Р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Р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李某Р Р 2017年 1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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