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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Р(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Р(二)股东会决议解散;Р(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Р(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Р第三十五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Р第三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Р第三十七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Р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Р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Р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Р第四十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Р(一)挪用公司资金;Р(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Р(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Р(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Р(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Р(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Р(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Р(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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