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月内。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 20% 以上股权的股东。符合上述第三、五条件的后续工作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若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后续工作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 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 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 30 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 60 日内,应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即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操作。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 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 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 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 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 以上的, 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1.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