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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79号: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之八大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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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 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九、关于开(筹) 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 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职工报销的电话费能否税前扣除 2010-5-14 14:30 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问题】我单位准备给职工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电话费, 请问可以用有职工姓名的发票报销吗? 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解答】《会计法》第九条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因此,企业若是实际报销职工电话费,可按职工姓名的发票入账。《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 号)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根据上述规定, 职工姓名的电话费发票列支的是职工个人发生的支出,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该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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