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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论文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Р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Р 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Р 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Р 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Р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如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A,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B,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满足B×60%≤A×5‰,只有在B×60%=A×5‰的情况下,即B=A׉,业务招待费在销售收入的‰的临界点以内时,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充分扣除。部分费用的节税点见附表3。Р 【主要参考文献】Р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Р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07.Р [3]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Р [4]安体富.中国税收负担与税收政策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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