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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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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税基础与账面差异,因以前年度多计提的折旧已作纳税调整,故可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减50万元处理(填报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另150万元为资产转让所得,税法上确认为应税所得。2、A公司会计处理为: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不动产300设备150贷:长期股权投资2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0投资收益*150A公司的税务处理: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和设备)的计税基础为其公允价值300万元和150万元。(四)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根据59号文第四条(四)中规定,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现举例说明如下:2008年6月30日,P公司向S公司的股东支付银行存款1000万元对S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于当日取得S公司净资产。假定S公司在2008年6月30日资产账面价值2500万元,公允价值30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1500万元,公允价值2000万元,则P公司应按资产公允价值3000万元和负债公允价值2000万元确定其计税基础。S公司被吸收合并后,应进行清算,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税【2009】60号文中相关规定计算S公司及其股东应交纳所得税。S公司的亏损不得在P公司结转弥补。(五)企业分立企业分立,根据59号文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存续分立存续分立时,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2、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尤其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在一般分立重组中,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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