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所得额,因此拆除厂房等形成的资产损失600万不得税前扣除,应作调增处理。2012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42行“1、财产损失”第1列填600万,第2列填0,第3列填600万;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递延收益形成的600万营业收入作纳税调减处理。2012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填600万,第2列填0,第4列填600万。(3)2012年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①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100贷:银行存款100借:专项应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借:递延收益100贷:营业外收入100②税务处理:同上,2012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第1列填100万,第2列填0,第3列填100万;附表三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填100万,第2列填0,第4列填100万。(4)2013年12月重置固定资产①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200贷:在建工程(银行存款)200借:专项应付款200贷:递延收益200。②税务处理:会计处理未产生损益,不需要纳税调整。(5)2013年12月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①会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100贷:资本公积100②税务处理:2013年为搬迁项目完成年度,结算搬迁所得为:1000-600-100=300(万元),在2013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十九行“18.其他”第1列填0,第2列填300万,第3列填上300万元;确定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另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的600万元应在2013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才能税前扣除。(6)2014年计提折旧①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40贷:累计折旧40借:递延收益40贷:营业外收入40会计上在核销专项应付款时扣除了用补偿收入购置的资产价值,因此其计提折旧时一面作费用,另一面作收入,实质上不影响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