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职期间违法,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基本退休费的计发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职务工资(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下同)以退休时的职务工资为基础,降低 3个档次,再降低 3职职务(技术等级),然后就近就低靠到新定的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职岗津贴、省直规范补贴等按降低后的职务重新确定。对退休时职务不足以降低 3 职职务的,降至最低职务(技术等级)。(二)对退休后违法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先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费, 然后再减发其降低后基本退休费的 15%,同时降低其 3职职务(技术等级)后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例如:省级机关某处长, 1998 年退休,工作年限 38年, 2001 年 11月,该退休人员因违法被判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 2年,其缓刑前基本退休费为 1016 元,生活补贴费(职岗津贴,下同)126 元,省直规范补贴 279 元,合计退休费 1421 元。如该退休人员 2003 年 10月缓刑期满后,在重新确定其退休费时,应先降低每两年一次增加的退休费 20元,再减发其基本退休费的 15%,生活补贴费和省直规范补贴按降低 3职职务后的副主任科员标准,分别为 90元和 189 元,即: (1016-20) - (1016 - 20) × 15%十 90十 189 = 112 6 元。以后国家和省增加退休费时,该退休人员按副主任科员相应调整。三、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四、离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生活待遇,参照退休人员办法执行。浙江省人事厅二○○三年三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