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60KB

文档介绍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照革命工作的干部,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15%)。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5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20%)。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系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10%。    3、其它有关特殊规定    (1)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子女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职工,一方死亡后,死者父母及其对方父母确系死者生前供养的,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3)多职工家庭,如有两个以上职工先后死亡,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个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生保险的)已给一定数额补偿费的,死者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5)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当时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以后符合了,可从符合规定之日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遗属当时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后不符合了,应从不符合规定当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年审批一次,就是为了及时进行调整)。(6)死者生前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其遗属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7)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四、办理手续时需提供的材料(1)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报告(根据鄂人险[1997]109号文);(2)死者火化证明;(3)符合条件的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证明;(4)死者生前工资情况(特别是在职副科以上人员);(5)编办减员通知单(带编制卡两份到编办办理减员手续);(6)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死者遗属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无变动人员)报人事局工资科审批。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