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追究村包片责任人责任。因跟踪管理不力 3 导致政策外生育,按照我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严格终止妊娠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证件查验制度: 1、离婚、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及持《生育服务证》怀孕 14 周以下拟行流产术的,必须经乡镇(街道)计生办批准并出具同意终止妊娠证明; 2、持《生育服务证》怀孕 14 周以上拟行引产术的, 必须经兴仁县卫计局批准并出具同意终止妊娠证明方可终止妊娠; 3、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 14 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已婚的, 还应当提供乡镇( 街道) 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证明。四、立案查处“两非”行为 1、建立调查办案制度。对持《生育服务证》怀孕 14 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的, 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认真取证, 做好询问笔录, 形成调查结论, 做到一人一档备查( 档案要有夫妇的询问笔录、相关证明、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特别是对双查中发现的孕情异常消失、前后两轮孕情与检查时间不相符、长期在家双查, 其中只有一轮提供外查单的对象要加大排查力度, 从中查找线索。发现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 要及时查处, 做到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对孕情服务跟踪管理未到位、“双查”人员虚报孕情等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人责任。 2 、借助科技手段查办案件。各乡镇要注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寻找突破口,查办“两非”案件。对医院通报怀孕 14 周以 4 上、疑似选择性别非法终止妊娠的案件,要组织服务所人员,在胎儿娩出 24 小时内抽取孕妇的血样,送贵州省人口计生科研所金科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为查处非法终止妊娠案件提供证据和线索。 3、落实有奖举报制度。要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 发动社会广泛参与。对举报查实要兑现奖励。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定期通报案件进展,形成横向联合的工作机制。兴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0 一五年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