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复评由信用评级委员会负责,信用评级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评审程序和工作纪律由《信用评级委员会制度》进行规范。第二章评级结果反馈第三条在信评委主任委员签字确认信用等级后,评级项目组将经评级总监确认的信用评级报告送交评级委托方或受评主体征求意见,并告知信用等级。评级委托方或受评主体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第四条若评级委托方或受评主体对信用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无异议,则评级结果为最终信用级别。第五条若评级委托方或受评主体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复评申请,阐明复评理由和依据,并补充相关资料。第三章复评程序第六条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复评申请,评级项目组应就复评申请中所提异议进行资料收集与分析,由信用评级委员会受理复评申请;对于规定时间之外收到的复评申请,由信用评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受理复评。第七条复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评级委员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的回函答复,说明不予复评的理由。第八条对于受理的复评申请,评级项目组应根据评级委托方或受评主体所提供的补充材料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分析,经三级审核后提交至信用评级委员会,信用评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受理复评申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信用评级委员会评审会议重新评定,确定最终信用等级。第九条复评评审程序同初次评审,按照公司《委托评级项目管理流程规范》、《信用评级委员会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形成复评纪要。第十条复评仅限一次,复评结果为最终评级结果。第十一条复评项目经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确定等级后,后续工作流程与一般评级项目相同。第四章复评的报备第十二条信用评级委员会受理公开委托评级项目复评的,评级作业部门应指派专人会同合规管理部门向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机构进行报备。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评级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本次修订的复评制度自评级技术委员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