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解析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毕业论文【word格式】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宜考虑更长持续时间,如45、 60、 90min 。(2)、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视生产、工艺特点及持续时间长短确定。象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讯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发电及配变电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毕业设计 5 第4章安全照明的理解《照标》对安全照明的解释是: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 4.1 应急照明规定有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 5% 。这也是 CIE 的标准,另外, CIE 还规定特别危险作业的为 10% 。对于安全照明的设置场所,《照标》没有进行列举,防火规范的《高规》和《低规》中有提到“应急照明”和“疏散用应急照明”,但没有细分或者提及“安全照明”这词,《民规》第 24、7、3指出: “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将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场所(如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应设安全照明”,并在本规范附录 C中有要求设计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这条照度要求比《照标》及 CIE 标准都要高,应该说, 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肯定是属于“潜在危险场所”,其安全照明的照度若能大于正常照明时的 10% ,我认为,它就满足了国家的标准, 但在实践中,若无技术的困难,确实宜保持正常照明的水平。《民规》表 24、 7、 5及附录表 C、 3、 12中,场所举例列出避难层的应急照明属备用照明。我认为,避难层不是活动或工作场所,不存在为“保持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它是属避难人员暂时避难的场所,也属于“潜在危险场所”,所以,避难层的应急照明应理解为安全照明,照度要求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 5% ,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也应满足安全照明的要求, 另外,《高规》第 6、1、13、8中也有规定: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1.00h ,照度不应低于 1.00lx 。”可以用作各类应急照明灯。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