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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毕业论文.doc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物内搜寻人员、救援等需要的时间。对于超高层建筑、规模特大的多层建筑大型医院等,宜考虑更长持续时间,如45、60、90min。Р(2)、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视生产、工艺特点及持续时间长短确定。象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讯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发电及配变电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Р第4章安全照明的理解Р《照标》对安全照明的解释是: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Р4.1应急照明规定Р有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这也是CIE的标准,另外,CIE还规定特别危险作业的为10%。对于安全照明的设置场所,《照标》没有进行列举,防火规范的《高规》和《低规》中有提到“应急照明”和“疏散用应急照明”,但没有细分或者提及“安全照明”这词,《民规》第24、7、3指出:“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将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场所(如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应设安全照明”,并在本规范附录C中有要求设计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这条照度要求比《照标》及CIE标准都要高,应该说,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肯定是属于“潜在危险场所”,其安全照明的照度若能大于正常照明时的10%,我认为,它就满足了国家的标准,但在实践中,若无技术的困难,确实宜保持正常照明的水平。《民规》表24、7、5及附录表C、3、12中,场所举例列出避难层的应急照明属备用照明。我认为,避难层不是活动或工作场所,不存在为“保持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它是属避难人员暂时避难的场所,也属于“潜在危险场所”,所以,避难层的应急照明应理解为安全照明,照度要求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5%,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也应满足安全照明的要求,另外,《高规》第6、1、13、8中也有规定:“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可以用作各类应急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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