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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应当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省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于每年 2 月底以前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1 日前, 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救助基金联席会议、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垫付费用的追偿第三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 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记录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10- 和医疗机构所垫付费用的方式和期限, 并督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偿还。第三十六条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和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发送偿还垫付费用的通知书,明确偿还期限和金额。第三十七条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向救助基金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转入救助基金指定的账户,并注明偿还项目。第三十九条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偿垫付费用情况进行考核, 追偿费用达到全年垫付费用一定比例可予以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规定。第四十条对于确实无法追回的垫付费用, 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由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最后由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核销。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的, 由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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