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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定供应商。特殊采购项目, 可邀请相关专家评委共同参与评标, 并确定采购供应商。 6 、签约。确定供应商后,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室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依法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 确保合同的执行率。 7 、验收。供应商供货后,由相关部室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并发至需求的总行部门、基层支行。同时, 要对采购货物作出记录, 随供货合同、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一并交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 、监督。总行监察审计部为本行招标采购活动的事后监督管理部门,对总行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采购合同签订后,只能由签订合同的供应商自行履约, 不得转包。合同生效后, 如办公室或供应商需变更合同或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当事人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处理。第八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和一年内的投标权等处罚, 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 、应当招标的项目而未招标的; 2 、未经领导小组同意而自行招标的,并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3 、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单位中标的; 4 、泄露标底或其他与招标相关信息,且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或有失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 5 、投标人虚报单位资质等级的,或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 6 、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7 、中标合同转包的; 8 、招标人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或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定标合同的; 9 、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10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九条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纠纷时, 由领导小组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诉讼解决。第十条本办法由本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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