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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word资料(精)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4名。 9 (2)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工作量,外科包括门诊小手术在内;眼、耳鼻喉科包括内眼检查、验光和门诊小手术在内。(3)以上工作量是对一般门诊的要求,遇有疑难、重症和复杂的检查,不受此限。 2.每名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担当病床工作量: 科别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数每名护理人员担当病床数日班小夜班大夜班内、外科 15~2012~1418~2234~36 妇产科结核科传染科 10~1514~1624~2638~42 眼、耳鼻 15~20 喉、口腔科皮肤科中医科小儿科 10~158~1014~1624~26 注:(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8 —12床。(2)设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胸内科、胸外科、骨科和烧伤病房的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应适当增加,可在本科人员中调配。(二)临床科室负责人的配备 10 1.科主任:25床以上的科设科主任,超过40床可增设副主任。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25床亦可设科主任。门诊及病床任务均较少的科,可由其它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 2.主治医师:25床以上的科设主治医师。病床虽少于2 5床,而门诊任务较多的科亦可设主治医师。主治医师与住院医师按1 ∶3—4配备;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按1 ∶2—3配备。 3.科护士长: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三)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 1.护理人员包括护士和护理员。护士和护理员之比以3 ∶ 1为宜。 2.病房护理人员担当工作量不包括发药及治疗工作在内, 发药及治疗工作每40 —50床设护士3 —4人。 3.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 ∶2。 4.住院处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 —1.2 ∶100。 5.急诊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 —1.5 ∶100。 6.婴儿室护理人员与婴儿病床之比为1 ∶3—6。 7.注射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 .2—1.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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