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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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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内容。在告知公众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之后,听证是应该进行的合理程序,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只有听取公众的意见, 才能更合理的做出计划, 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此外, 媒体是提高社会参与和公众知情度的重要角色, 国家应该保障媒体的独立性, 不被强权压制的媒体才有可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揭露社会本质。 3.2 从救济方面解决 3.2.1 司法救济我国现阶段司法成本过高, 使得公民对司法途径望而却步, 文化水平的限制让普通公民不能顺利的走司法途径。于是, 国家征收过程中政府成为完全的主导, 司法途径之所以如此长时间解决不了问题, 根本原因是法律依据缺乏, 法院在没有明确依据时, 只能根据法庭辩论的理由进行判决, 这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会使得被拆迁人败诉。从过程和结果来看, 当前的司法解决只是事后解决, 被征收人是权利已经被侵害。因此改革司法救济是必须要进行的措施。在明确“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同时, 应该降低司法救济的门槛, 设立专门的救济中心, 针对不动产征收中的问题对被征收人进行解释和维权。要让司法救济不仅仅是事后救济, 应该在征收公告公示时, 被征收人就能快速的了解到相关信息和法律规定, 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更能维护中国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促进社会的发展。 3.2.2 征收补偿民告官的原因通俗来说就是补偿不足以支撑之后的生活水平, 甚至达不到目前的状态,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优化不动产征收中征收补偿制度,提高征收补偿力度和标准, 增加财产补偿, 细化征收准则, 这是最直接的解决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 虽然前期投入有所增加, 但是有效地避免了后期的金钱投资加上时间投资,是双赢的做法。参考文献[1] 沈开举.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规制研究[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9. [2] 姜明安. 界定“公共利益”完善法律规范[J]. 法制与社会, 200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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