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视、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三)美国和上文提到的《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一样,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美国政府推出的双边投资条约计划较早地引入了间接征收这一概念,美国与巴拿马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就是这一计划的产物。该双边投资协定对间接征收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把间接征收定义为“效果相当于征收或国有化的措施”。第二、间接征收的对象为缔约国公司或国民、第三、免责条款主要是公共目的且程序正当、非歧视性、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四)中国中国与印度都是发展迅速的世界主要经济体,双方在零六年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就间接征收而言,此协议有如下规定:第一、把间接征收定义为“取效用等同于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不同于容易引发歧义的“相当于”,“等同于”使得对间接征收的认定更加明确化。第二、把例外情形规定为要符合“公共目的”、“依法”、“非歧视”、“给予补偿”等四个方面。第三、补偿要公正和公平,并且还要包括利息。四、结语经过对间接征收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梳理不难发现它的实时主体一般是一国政府,作用对象是外国的投资者,其表现为相当于或等同于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实施了间接征收需要及时充分有效地补偿或赔偿,当然还要满足公共利益、非歧视、法律程序正当等要件。参考文献: [1]张宏乐.国际投资中引起间接征收的原因分析[J].理论界,2008(70) [2]叶兴平.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6 [3]王荣华.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2013(03) [4]胡国松,邓翔.欧洲能源宪章条约述评[J].欧洲研究,1996(06) [5]王荣华.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2013(03) 作者简介: 段远谋(1991-),男,河南郑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