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的上限为前者的30倍。此处规定已经尽可能地详细了,但是,“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依然是一个模糊概念,依然要由实施征收行为的政府去确定。大陆农产品并未完全进入市场,相当部份农民自行消费,计算平均年产值伸缩余地不小。大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征收征用同一物品,市场价值却会有很大的差距。以目前公益征收发生率最高的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征地来说,各地之间的价格差距非常之大,北京、上海、广州的房价、地价可能是内地县城房价、地价的十倍之上。最具体的补偿标准还是要由实际实施公益征收征用行为的当地政府去制订。但是,将宪法的大原则再作细化,分别情况规定几个较为具体的标准,用立法方式确认下来,对于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制订最具体赔偿标准,对于保护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在公益征收征用过程中,国家对被征收征用人的补偿,应分别情况主要采取下述标准: -完全补偿标准。完全补偿,又叫等值补偿,充足补偿。过去认为“完全补偿”有两个要点:一是预先补偿,即在实际征收前补偿即到达被征收人手中;二是市场价格的等值补偿。笔者过去也曾经持有相同观点,现在看法有所改变,趋向于赞成第二点,认为不必苛求第一点。完全补偿不等于一定要事前补偿,也可以事中补偿,事后补偿。至于等值补偿则需要明确,它是指财产征收时的市场价格,不是指财产购置时的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费用。一些地方政府在实行公益征收时,从有利降低补偿费用出发,实用主义地选择“等值”,谁补偿低就选择谁,往往是选择后者。比如很普遍发生的一种情况是,在农村征地时,若对农民的房屋也需要拆迁,几乎都是按农民建房的造价补偿,一平方米多为二三百元甚至一两百元钱。这里且不说农民建房的非技术劳动力投入,往往是自家人和亲朋好友,建房造价多不包括在此,把这一部份价值计算在内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