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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年龄前三个月, 应主动回单位办理有关退休手续,逾期不到单位办理有关手续者责任自负。( 六)离岗退养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种活动。第三章离岗退养人员的待遇第六条根据《关于企业员工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 1994 〕第 011 号)按本单位员工月人均退休费标准计发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并从批准离岗退养次月起改领离岗退养生活费;每年一月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根据企业经济负担能力和省社保局每年调整社会养老金的增调幅度,决定当年是否调整离岗退养生活费。各子公司的离岗退养生活费,按各自单位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退休费标准核定,以后每年一月份各单位根据企业经济负担能力和省社保局调整社会养老金的增调幅度,决定是否调整当年离岗退养生活费标准,并将调整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七条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生活费的发放:原公司本部人员由公司发放;原分公司人员,由分公司参照公司标准自行发放;各子公司的人员,由各自单位参照公司标准或按本单位自定标准自行发放。第八条离岗退养人员不再享受在职员工的有薪假期、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等福利待遇。〔工会发放的福利费、独生子女费、水电补贴、房租补贴除外〉第九条公司和各独立投保单位应为离岗退养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应由个人支付部分仍由本人负责, 并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第十条离岗退养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广州市城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第十一条离岗退养人员的独生子女、家属医疗费报销办法, 按公司医疗费报销办法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 则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报公司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在安置离岗退养人员时出现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条例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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