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放在待验区内,在规定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后 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第五条验收药品应按照“药品质量验收程序”规定的方法进行。第六条验收时应按照药品的分类,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1.验收药品包装、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4号令的要求。 2.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验收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OTC 标识; 4验收进口药品时,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 并有中文说明书。从经营企业购进的进口药品,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法人章或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进口药材应有加盖供货单位法人章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5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药品同批号的药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6 对配送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应按配送后退回药品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并注明退货原因,并做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对验收抽取的整件药品,应做好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第八条药品入库时应注意有效期;对数量 30件以下同一药品不得有多个批号。第九条包装破损、污染;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有质量问题的应拒收。第十条应在电脑系统中做好“药品质量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验收记录应包括到货日期、验收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单位、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等内容;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 但不得少于三年。该记录每季度结束后的 5个工作日内,由业务部负责打印一份纸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