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17%-4000÷(1+3%)×3%=1360-116.50=1243.50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43.50×(7%+3%)=124.35永泰公司的利润总额=8000-4000÷(1+3%)-124.35=3992.15由此可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企业获得的净利润最大,所以应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2.筹划分析如下:方案一:代理商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代理方收取的手续费1000元需要缴纳营业税;连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作为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方案二:连天公司和代理商签订协议,代理商按照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商的行为就变成了自营行为,所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货物时所收取的实际售价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手续费应当并入货物的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采用方案二,代理商收取的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代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负担,且不违背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3.企业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分设机构,在某些方面一定程度上经过合理纳税筹划,便可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成立分设机构需承担相关费用,所以在筹划时企业要从整体观念和综合效益出发,权衡得失,以其达到效益最大化。惠利公司是从事产品批发与零售的商业企业,由于其产品较新奇,同类产品少,利润高,进项税额很少。方案一:不分设部不分设的情况下,企业年销售额为90万元,因此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此情况下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90÷(1+17%)×17%=13.08万元(由于企业进项税额很少,因此为简易计算,为方便筹划,不考虑进项税额)方案二:分设为两个企业,分设后两个企业的年销售额均为4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企业均应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情况下两个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45÷(1+13%)×3%+45÷(1+13%)×3%=2.62万元由此可见,分设为两个企业方案更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