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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30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过渡办法。四、计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问题(一)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照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篇二:建国以来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介绍建国以来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介绍 1951年中共中央决定对新解放区职工工资采取“原职原薪”的政策,即按解放前最近三个月内每月所得的工资的平均数领薪。 1952―1955年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彻底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实行全国按地区、分等级的统一工资标准。国营企业工人大多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 1956年全国第二次工资改革。新工资制度使职工平均工资有较大提高,重工业企业高于其他行业的工资、企业干部的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高于同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但这一制度没有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在其后的20多年时间里,工资制度没有做相应的调整,工资标准和水平长期处于冻结状态,工资关系越来越不合理,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 1978年恢复奖励制度,1981年实行企业奖金提留随同盈利多少浮动,1984年实行奖金不封顶,超额征收奖金税的办法。 198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在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987年着手进行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探索工资分级管理模式。 1993年劳动部对各地不再下达指令性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技工学校招生等计划指标,普遍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 1993年10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行职级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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