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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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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绿化用地。围墙形式应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三)沿街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地、建筑小品, 不得设置锅炉房、污水池、化粪池、厨房等有碍市容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四) 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立面设计、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立面原则上不得安装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烟囱、垃圾道等户外设施, 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五) 临街建筑物的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等应统一定位布置, 尽量设在建筑物内的管井中, 当必须设在室外时, 只能统一集中在非临街次要立面并尽可能在立面凹口部位布置。(六) 主次干道临街商业门面建筑层数必须达到两层以上且严禁采用板式卷闸门, 其招牌及广告牌须在立面设计中统一设计、统一审批。(七)临主次干道建筑应作亮化设计。第三十五条居住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成片规划, 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 避免零星插建。用地规模规划控制以道路网块控制,原则上开发小区用地规模控制旧区要达到 50 亩以上, 新区要达到 100 亩以上。(二) 新建低、多层住宅采用坡顶屋面。同一街区内建筑风貌要求统一。(三) 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 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体现组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四)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停车泊位、垃圾站、配电房等市政公用设施, 但不得临街布置线状的小开间门面。(五) 空调室外机及排水、太阳能热水器等户外设施应当相应隐蔽且于建筑一起作出设计。(六)不得在成套的居住建筑院落内增建建筑物。(七)居住建筑不得和市场混建。第三十六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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