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落实监管职责。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必须进行论证审查。第三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 进行深基坑工程审查工作。第三十一条专家审查结论应根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制定,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十二条深基坑工程审查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二)基坑开挖图; (三)基坑工程专项勘察报告; (四)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 2 倍范围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五)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基础图等设计资料; (六)基坑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说明及图纸; (七)如工期等条件允许,可以有两个及以上设计方案进行比较; (八)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 (九)其他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三条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备齐所需的资料后,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专家不少于 5 人;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会议并通知建设单位, 会议应邀请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参加, 除专家以外的参会人员由建设单位组织; (四) 专家组应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查, 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