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文件规定及监管协议等文件,以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管机构应当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拨付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并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五)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六)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整改期间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停止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同一项目分期开发的,停止该项目后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第二十二条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履行资金监管义务,未及时将房价款转入专用账户,未及时拨付或擅自拨付预售人监管账户内款项,未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的,由贷款银行在一周内追回并存入监管账户,逾期未追回的,监管机构暂停与该银行签订新的监管协议。给监管机构造成损失的,银行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监管银行提供虚假施工形象进度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现场查勘人员责任,并停止监管银行业务。第二十三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应当核准拨付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张建发〔2017〕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