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情形。第十七条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等交通高峰期间以及通航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排筏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告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交通管制措施。第十八条排筏航行过程中,排筏操作员应要求乘客正确穿着救生衣,督促乘客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排筏应在指定的水域、码头有序停泊和上、下乘客,码头设施应安全可靠,确保乘客人身安全。 6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与险情救助第二十条排筏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事故当事各方应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 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 依法进行调查和取证。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人员,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第二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对水上交通事故查明原因、判明责任。第二十三条排筏遇险时应全力自救, 按规定发出求救信号; 排筏所有人、经营人应立即组织并采取有效的救助行动,及时向桂林水上搜救中心报告。第二十四条险情水域附近的船舶、排筏发现遇险人员、收到求救信息、或接到参加救助的指令时,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全力救助遇险人员。第二十五条所有参加救助的船舶、排筏、人员应接受桂林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的“排筏”,是指由竹子、塑料管、钢管等材料通过绑扎、系固等手法制作而成的, 具有一定浮力, 通过人力和加装动力推进后, 可以在水面航行的水上浮运工具。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2 年3月1 日起施行。主题词: 安全管理办法通知广西海事局 2012 年1月 17 日印发校对:蓝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