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工作人员,驱车前往松江河工地,与工程开发商、施工建筑商相关领导见面,调查上访民工欠薪情况。通过调查了解到:本工程建筑商已经将工程款如实支付给了水暖工程大清包,大清包按照工程进度给包工头支付了工资款;但是款项没有发到工人手中。劳动监察队员按照《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陈述了责任归属,通过经开区和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多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和说服,建筑商同意先行给民工支付工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拘捕携款私逃的包工头。民工继续住在工地上,相关伙食费用由建筑商暂时提供。 2011 年 11月 15 日, 在建筑施工工地,通过 XX 县经开区工作人员的调解和监督,建筑商将水暖工的近 14 万元工资发放到手。 11月 17 日,拿到工资的 XX 市民工代表来到 XX 县县城,分别给劳动监察大队和经开区工作人员赠送锦旗,锦旗上书写“热情服务,廉明高效。 XX 市农民工赠。”小结劳动监察工作实践,笃守的法律文本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这些文本构成的是一种尺度比照,而不是工作实践过程中的“按图索骥图谱”。如果仅仅从法律概念出发,从上述文本出发来从事劳动监察工作,则容易陷入文本主义窠臼。此类凡例也不是没有。华夏传统文化主张“和为贵”,这应是摆平剑拔弩张矛盾,完成调解工作的文化意识出发点。劳动监察工作只有从此端出发,方能够化被动为主动,而不至于将已经凸显的矛盾再样板扩大化。可以说,劳动监察处理讨薪和维稳工作中,调解无处不在。劳动法律文本亟需宣传,这正是完成调解的一个氛围。我们的法律愈严谨,愈发构筑起劳动监察工作者笃守调解意识、敏锐调解逻辑艺术的社会氛围。调解,是完成和谐社会的最高境界;同时,法律宣传以及严谨正规的司法工作实施程序,正是完成有效和谐调解的社会基础。这是调解工作得以顺利畅通的法律氛围,也是我们劳动监察调解工作必需知晓的一个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