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中考虑任用,进一步改变重资历、重职级的倾向。在选拔过程中,应当在全院范围内引入竞争机制进行选任,多在主诉、主办检察官中,选择优秀的人员担当检委会委员。?(二)加强业务考核,实行议事质量评分制?一是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院检委会进行评分。通过不定期旁听、工作汇报等方式,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院检委会的议事规则、议事质量、议事效率以及决定执行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并对检委会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进行检查,进行考核。由此来推动基层院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规范化建设。?二是本院检委会对提请讨论的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评分。根据承办人和科室汇报案件或事项的情况,会中和会后从书面报告质量、表达能力、对事实、证据、定性的把握等方面,逐项进行打分。通过评分提高业务科室和承办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从而提高向检委会汇报案件的质量,并可以作为业务考核内容和选拔业务骨干的参考依据。?(三)规范列席制度?为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应当对列席制度进行进一步探索和规范,明确需要列席的情况、人员、发言程序。如规定召开检委会讨论自侦案件是否起诉时,经检察长同意,除公诉部门承办人外,自侦部门的主要承办人可以列席等等。列席人员仅仅是旁听,不利于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只有让其参与其中,使其变被动的旁听为主动的思考,才能达到“以会代培”的应有效果。因此,可以考虑在召开检委会时,有选择的让列席人员参加一些典型案件的旁听,撰写案件分析意见供委员参考,使列席人员通过“参与”与“评析”提高自身能力。(四)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已经部分检察机关加以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是检察机关借助社会智力资源、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的有效措施。基层检察机关可以聘请法学、金融、证券、医学、审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咨询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家咨询会或者专题论证会,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和相关专业问题进行论证,提供专家意见供检委会讨论案件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