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0 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6.2.7.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6.3 使用银行柜面支付的, 经办人员在《转账支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注明日期、票据号码、票据金额、收款单位、用途及经办人等信息,完成登记后方能领取。 6.4 使用企业银行网上支付的,经办人需在《网银支付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注明日期、收款人全称、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用途及经办人等信息。 7. 借款及垫付款管理 7.1 职工借款包括出差借款及临时周转借款、长期周转金。出差借款要求出差返还后 7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 8 续; 临时周转借款要求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还款, 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长期周转金要求在借款当年年末予以结清,次年如有需要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7.2 职工借款在规定时间内未予归还且超过一个月的, 由财务部门负责通知催收, 催收后5 个工作日内仍不归还的, 由综合部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金额从借款人员的工资中扣减; 无法从工资中扣减的, 从其后报销金额中扣减, 直至还清为止。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离开原所在部门时, 应及时归还借款。综合部在办理离职人员调离手续前, 应通知财务部门, 核对其是否存在未归还的借款, 还款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7.3 财务部门负责在每年 11-1 2 月对所有未还清职工借款分部门进行催收, 各部门负责人收到催收还款通知后应督促本部门借款人员及时还款, 如有特殊情况致使职工借款在当年 12月 31 日前确实无法还清的, 借款人员应做书面说明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部门留存。 7.4 申请预付款、垫付款的经办部门应对此类款项的支付与结算全程负责, 除工程类项目外, 原则上要求在当年结清。 7.5 财务部门负责在每年年末统计未结算完毕的预付款与垫付款明细,经办部门在明细表对应项目签字确认。 9 附1 、商品采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