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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doc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局统一负责。第三条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 110 ”报警电话举报; (二) 通过“平安北京”微博私信功能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第四条对群众举报且被北京市公安局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 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一级线索: 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二级线索: 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三级线索: 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3- 索。第五条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 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一级线索: 原则上不低于 40000 元, 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二级线索: 原则上不低于 20000 元、不高于 30000 元, 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三级线索: 原则上不低于 1000 元、不高于 10000 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第六条涉恐涉暴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第七条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不予奖励; 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故不接受群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第八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 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公安机关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4 年3月1 日起实施。北京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4 年2月 17日印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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