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方案说明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 元/天/ 人(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每人每次事故最高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最高 180 天) 5、骨折保险金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服务对象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导致身体骨折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骨折保险金; 责任限额:0.5 万元/人/年( 按所列的骨折类别与骨折程度对应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支付骨折保险金) 6 、残疾器具费用导致服务对象残疾的,残疾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含更换所需的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责任限额: 0.5 万元/人/年 7、施救费用责任: 服务对象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产生紧急救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救护车运输、紧急抢救等施救费用)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限额: 每人每次事故 0.2 万元 8、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被服务对象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需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15万元 9、第三者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 给除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50万元 10 、每次事故最高限额: 每次赔偿限额是指每一次事故最高赔偿限度。责任限额:100 万元 11、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按照投保床位规模: 床位≤200 (张):200 万元/年 200 (张)<床位≤500 (张):300 万元/年床位> 500 (张):500 万元/年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