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或者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强化责任落实,保障法规实施的有效性、权威性。Р 四、草案的特点Р 一是具有引领性和推动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并要求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当前社会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非常迫切,但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基础还不是很充实,因此草案还不能规定得非常具体。立法的着力点是在党的领导下,构建以家庭为基础,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主体、其他社会组织为辅助的,开放的、融合的、互补的、协调的养老服务的基本制度框架。Р 二是具有创新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加快和保障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提出了要求。草案力求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力求探索出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合作型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此外,草案中的一些重要制度也都体现创新性的要求,比如: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好地发挥自治功能,把协助政府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和开展自治活动对接起来,实现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政府制定政策并给予投保人适当补贴;强化人才保障措施,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等。Р 三是具有一定的探索性。由于养老事业和产业还处在发展阶段,目前的草案还达不到十分完善的程度,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出台这部法规仍具有一定的探索性,需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草案中的各项制度安排,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政策、规范和标准来支撑,比如在加强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完善扶持政策和市场监督机制、引导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目前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在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准备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另外,落实条例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统筹机制都需要在政府内部加以明确并根据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Р 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