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 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 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 《教师法》中规定: ”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 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应向学生赔礼道歉, 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 )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 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 不得体罚学生, 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3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 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 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 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满分: 100 得分: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