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 力求安全有效, 禁止粗制滥造, 以伪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药品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 而是生产出来的。因而, 严格执行 GMP 是受权人和从药人员应履行的道德责任, 完善道德责任制度是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能, 创新道德责任制度是药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七)受权人道德责任既有现实性又有理想性第一, 道德责任基本境界。基本境界道德责任的要求在法律上一般用“禁止”或“不得”来表达。《药品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药品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第二, 道德责任能动境界。能动境界道德责任的要求在法律上一般用“应“或”应当“来表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报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第三,道德责任超然境界。道德责任超然境界在伦理学中追求的标准是至真至善至美, 追求的特质是富有牺牲精神的理想境界。由此可见, 第三重道德责任的经济与第一重道德责任的事和人, 第三重境界要求做有高尚道德品质的事和人。由于药品行业的特殊性, 受权人道德责任也就不能机械地说哪些属于低境界或高境界。受权人职业道德不能只满足于第一重道德责任境界, 而应积极地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 在履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责任的同时, 能动地完善自我、追求卓越。为了民族生命的健康,受权人道德责任境界没有最高,只有更高。我们要牢记“质量是生命”、“人民的生命高于一切”、“人民的生命重于泰山”。药品生产企业责任体系真正达到切实确保药品安全,确保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