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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doc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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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第三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 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 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91 号结合国税函[1997]490 号及国税发[1993]149 号文件规定,从以下四个层面掌握文件精神: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以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单纯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新设房地产企业及以不动产作价入股操作指南- 天津为例关于注册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并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相关事宜,结合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如下: 一、关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成立房地产公司的相关规定(一)注册成立房地产公司的一般规定 1、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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