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的净宽度不得大于6.0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少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少于4.6米;(三)廊道墩柱基础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形式、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线路等情况予以合理布置;(四)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第三十四条建筑的层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的层高91.不超过3.0米;2.架空层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点、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时,不低于4.2米;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2米。(二)其它建筑的层高1.办公建筑的标准层层高不超过4.5米;2.居住区内的配套及小型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4.8米;3.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仓储超市、大型商场、学术报告厅等的层高不超过9.0米;4.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厂房、实验室等的层高依据使用功能及工艺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三)建筑层高超过上述规定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S=s×H/h(S:计算建筑面积s:本层建筑面积H:设计层高h:规定层高)(四)架空层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点、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时,低于规定层高的,需计算建筑面积。第三十五条阳台等附属设施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阳台、入户花园、阳光花园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5%。(二)凹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4米。(三)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0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4米。10(四)花池的围护结构高度不得大于0.3米。(五)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少于0.45米,且凸出外墙轴线宽度不得超过0.75米。第三十六条四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不得设置内天井;居住建筑设置开口天井的,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