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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价 论文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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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改善时间。宝钢国际管理层在对CSA进行深入研讨,并借鉴COSO报告具体要求实践后认为:CSA对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治理水平是有效的;并且完善的内部控制是企业资源规划(ERP)实施和业务流程优化的保证。由此可见,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推广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Р 在建立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制度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负责评价的人应当具备胜任能力,应通晓评价主体、控制要素和评价目标;(2)评价应是公正和客观的,并且是完整和可靠的;(3)评价结果应以恰当的方式传达给相关负责人,以此对过度的风险进行控制,并获取改善效率的机会;(4)保存记录以便对所实施的评价进行趋势研究。Р 2、完善内部控制的外部评估制度Р 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外部评估的标准,有利于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责范围、责任承担等细节问题,最终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Р 为了弥补内部控制外部评估在范围上的不足,笔者建议的改善方法是:采用借助注册会计师以外的力量,从不同的角度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估。例如,可以借助银行的监管力量。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我国的银行监督机制基本不存在。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Hart,1982)认为,债务是一种担保机制,能够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节制个人消费并对决策更加负责,从而降低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埃格豪和波尔顿(Aghion&Bolton,1992)认为,资本结构的选择就是控制权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选择与分配,最优的资本结构就是在一定负债水平上导致企业破产时,能将控制权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债权人对经营者的控制。可见,债务能更好地约束经营者。银行作为企业重要的债权人,应当在企业的治理机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建立起债权人对企业有效的监督制度。由此可见,国家的监管方式还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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