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三)与被告人或其家属相互串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通风报信,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 (四)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处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第二十二条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 (一)没有按照规定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的; (二)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三)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 (四)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应对不及时,指挥不正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需追究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的情节。第二十三条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民法院主管院领导责任: (一)法庭、羁押室设施和设备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要求,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完善和改造的; (二)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部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三)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没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 (四)具有其他需追究领导责任的情节。第二十四条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