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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81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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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正式生效。第十九条额度内单笔用信业务按照审查人、审批人、主管风险副行长进行逐级审批,有转授权的按照转授权层级执行。业务办理参见《额度内业务申报表》、《额度内业务调查报告》、《额度内业务审批报告》。第五节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的复议第二十条经营单位自一审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能提供关于项目的新情况、新资料的,可对授信批复有异议的项目向风险管理部提请复议。经营单位填制《信贷业务复议申请表》,将复议资料报送至风险管理部综合岗。第二十一条复议由原一审审查人负责经办,根据经营单位的复议理由及新增资料进行分析,可以给出与一审不同的审查意见,亦可保留原审查意见,但均需按照复议的业务品种完成相应的审批表,给湛江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10原一审审批人签署意见,审批人可以给出与一审不同的审批意见,亦可保留原审批意见。复议项目,无论审查意见如何,均需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如原授信项目是经贷审会评审后进行终审的,则一般该项目的复议由原参与评审的贷审委员进行复议表决。原参与项目评审的审查人、审批人因出差、事假、离职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对原项目进行复议评审的,可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整安排。第二十二条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经主管风险副行长及行长审批后,出具信贷审批通知书。第二十三条对于同一笔授信申请,经营单位的复议权仅可行使一次。经复议仍未能通过或通过后被有权终审人一票否决的项目,为该项目的最终评审结果,6个月内不能再以相同条件就该项目进行申报。第二十四条对总行权限审批通过项目进行复议的,应按照原流程在分行内部走完相应的复议评审流程后,经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主管风险副行长签字确认后报总行复议。第六节授信业务存续期间变更授信方案第二十五条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在存续期内,如需变更授信方案(如变更担保方式等),按如下方案处理。(一)我行相关操作规程或授信批复中对授信方案变更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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