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全称、注册(实收)资本、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出资情况、主营业务、企业类型、历史沿革等。Р2.国家对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客户从事特殊行业经营、国家和本行对客户实行名单名录制管理的,以及本行有相关行业、客户、产品等授信准入要求的,应披露客户所取得的资质、证照、准入等情况,评价其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要求。Р3.披露客户主体资格方面其他重要或异常事项。Р4.结合上述情况,对客户证照是否齐全有效、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进行综合性评价。Р5.集团授信客户应参考附件2中表1绘制组织架构关系图,组织架构关系图应至少包括集团实际控制人、纳入集团授信的所有用信主体。Р第十六条客户信用等级审查Р(一)核对授信申报资料与信贷系统中客户的评级结果是否一致。Р(二)存在评级调整和推翻情况的,应审查是否符合本行制度规定。Р(三)客户的信用等级是否符合本行制度规定的客户和业务准入要求。Р(四)完成本部分审查后,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披露和评价:Р1.披露客户近3年在本行的评级结果及变化情况,没有3年评级记录的客户,应披露所有评级结果。Р2.评价客户的信用等级是否符合本行制度规定的准入要求。Р3.对于客户本期评级结果与上期评级结果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分析并说明变化原因。Р4.对于信贷系统中客户评级结果与授信申报资料不一致,或存在评级调整和推翻不符合本行制度规定的,应进行披露和评价。Р5.披露客户信用评级方面其他重要或异常事项。Р第十七条授信用途合规性审查Р(一)审查授信用途是否属于客户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经营范围之内,授信用途涉及需要凭资质经营的还应审查客户是否具有相应有效资质。Р(二)审查授信用途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Р(三)审查授信用途是否符合本行授信产品制度规定。Р(四)完成本部分审查后,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披露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