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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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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要案情和侦察、预审工作情况;9、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的一般案犯关押地点和动态;10、各地构成犯罪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和铲除此类毒品原植物的统计数字,境内制造毒品的情况、数字;11、公安机关社会化、职业化阵地、据点的情况;12、治安、狱内耳目的布建、使用情况及其数字;13、无线通信中,用于刑侦和社会治安工作的频率、暗语;14、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处理涉密信息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安全和物理安全措施;15、侦察、边防、出入境管理部门侦控工作的内部工作程序;16、居民身份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入出境证件的三类防伪措施,各种公安业务专用章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的防伪措施;17、武警部队中队的执勤目标、岗哨统计和实力统计。公安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扩散:1、尚未公布的统计数字和文件、公文、管理措施;2、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3、公安机关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4、尚未构成犯罪的零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况、零星铲除情况及其数字;5、拐卖人口的发案数字和被拐卖人口数字,涉及少数民族妇女、外国籍妇女和严重威胁群众安全感的拐卖人口案件以及聚众阻挠解救受害妇女儿童案件的具体案情;6、已破案但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7、大型活动的保卫工作方案及其具体措施;8、国有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守护力量部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及其他有关情况;9、内部参阅的各种资料;10、正在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11、未决定公布的公安干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12、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13、公安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保密工作事项的,按照有关保密范围执行。14、武警部队的其他涉密事项执行军队系统的定密规定。15、本规定由公安部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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