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县委委宣传部财务财产管理制度(精简篇)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请示,送呈办公室备案。(六)严格现金管理,凡因工作需要,预支现金的,经办人须持有部长签字的借条,方可办理预支手续。(七)各项支出要及时结帐,及时报销,不能无限期拖延。原则上在支出发生一周内结清并报销,有特殊情况须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八)所有支出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后,送分管领导核签,再报部长阅签后,方可到办公室报销。(九)无特殊情况,凡需部长阅签的支出票据,每周五上午由经办人报部长签字统一报销。(十)部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科室所需用办公用品到办公室领取并登记。未经分管领导批准,私自购买的办公用品一律不予报销。(十一)财务管理人员要增强责任心,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发现问题,须与经手人及有关领导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十二)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如发现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现象应及时向部长反映,并有权拒绝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二、财产管理管理(一)宣传部所有集体财产,不论新旧或有无使用者,均在本制度管理范围之内。(二)建立宣传部固定资产台帐,对部机关的固定资产及办公设备逐一进行登记,以便长期管理。(三)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帐实相符,保证其安全、高效运行。(四)对清理中盘亏的财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请部长审批后,按规定及时处理。(五)宣传部所有集体财产均由Р责任科室及使用者负责维护和管理,各股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交付他人使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及其股室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六)宣传部集体财产外借必须由部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并应及时归还。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集体财产。(七)按规定报废或转让的价值200元以上的集体财产,应由责任股室申请,报办公室备案经部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报废或转让手续。三、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责任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四、本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